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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匡**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匡**撤回上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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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张*2005年3月曾经因盗窃被收容教养,2006年4月被释放。2006年5月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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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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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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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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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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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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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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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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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