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谭*、被告人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于2012年4月份至7月份多次容留韩*(韩*)、王*、章*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波、韩x、章x等证言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