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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谭*、被告人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于2012年4月份至7月份多次容留韩*(韩*)、王*、章*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波、韩x、章x等证言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别名曹*,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郸城县城关镇石化街29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祖宁
  • 书记员韩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