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行政裁判文书 >正文

蒲城县**第五小组与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由渭南**民法院指定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以其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
  • 负责人:尉**,男,系该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杨健,男,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 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李军政,男,系该县县长。
  • 委托代理人王舟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系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范伟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9日,大专文化程度,系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授权。
  • 第三人陕西蒲**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文哲,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8日,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郝志和,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0日,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师锦栋
  • 代理审判员薛萍
  • 人民陪审员王选成
  • 书记员牛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