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行政裁判文书 >正文

刘**与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其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表述有误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1946年7月29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系退休教师。
  • 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李**,男,系市长。
  • 委托代理人王选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大专文化程度,系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男,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刘**,男,汉族,1937年8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立学
  • 审判员师锦栋
  • 代理审判员薛萍
  • 书记员牛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