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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与刘**、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进明诉被告刘**、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元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逯**。
  • 被告刘**。
  • 被告刘**。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福民
  •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