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与刘**、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进明诉被告刘**、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