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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广平县**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与被告广平县**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作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免于收取,保全费94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系李**妻子。
  • 原告李**。系李**儿子。
  • 原告李**,系李**。
  • 被告广平县**服务中心。
  • 负责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海亮
  • 代理审判员郭顺元
  • 人民陪审员庞圣平
  • 书记员王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