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等与广平县**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与被告广平县**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作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免于收取,保全费94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