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有限公司与北海**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7129150元】,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海**易公司土地合作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贸易公司在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2015年的债权收入中的1406484.50元,在扣除本次执行费16464元后,余款1390020.50元本院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本案查控财产已处理完毕,对本案尚欠债务,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贸易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贸易公司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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