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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 被告: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 被告:中国人民**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 负责人:李*,该支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长霞
  •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