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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谭凤革。
  • 被执行人道字**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永民
  • 书记员张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