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