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正文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朱**,乾安县人。
  • 被执行人孙**,乾安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民
  • 审判员王清江
  • 助理审判员孙德重
  • 本件与原本一致
  • 书记员张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