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德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宁夏**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固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许德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许**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物质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
(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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