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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在阜城县崔庙镇放羊张村家中,欲与住在其家的亲家母袁*乙发生性关系,因袁*乙不同意,被告人张**便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摁到床上撕下其秋裤和内裤,后发现袁*乙来月经而未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袁**、张*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存玲
  • 审判员卢道明
  • 审判员吕海涛
  •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