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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丁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山东省章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 委托代理人陈军、袁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丁某某,男,回族,1960年5月2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玉龙
  • 审判员郑鼎丽
  • 审判员金菁
  • 书记员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