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丁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