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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旅游区**区居民委员会与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旅游区**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蒙山旅游区**区居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王**,该社区主任。
  • 被告王**,成年,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龚敬标
  • 审判员公维军
  • 人民陪审员崔宗玲
  • 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