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存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安存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存坡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安存坡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存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存坡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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