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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晓慧
  • 审判员张金勇
  • 审判员向俊
  • 书记员陆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