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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建**限公司承揽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东华鑫城小区项目,马某某分包了东华鑫城工程的保温及内外墙粉刷工程,其将内外墙粉刷工程交给吴**等五个班组46名工人施工。2014年春节前后,夏**、张**、张**等46名农民工到淮南市**务中心投诉,称其没有领取到工资。因马某某拒不出面处理此事,2014年5月8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马某某限期支付工资,但其未按决定书规定支付。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1日将案件移交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2014年8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26日,马某某亲属将所欠20万元工资款全部支付给工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协议、收条、情况说明,证人朱*、闫某某、胡**、胡**、李**、王*、张某某、祁某某、向某某、朱*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在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已将所欠工资款全部支付给工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4日因马某某心律失常、预激综合症被送至东方医院住院治疗,当日淮南市看守所建议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雷
  • 代理审判员黄宏
  • 人民陪审员孙士彪
  • 书记员轩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