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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桥西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22时许,受害人李**在天宝中苑小区某超市门前与任**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木棍殴打李**。受害人李**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未进行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李**在天宝中苑小区某超市门前与其前妻任晓*发生争执并互相揪扯,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木棍在李**脸部打了一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陈某某、王*、赵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翠芳
  • 代理审判员王伟新
  • 审判员梅英
  • 书记员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