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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