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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