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合肥**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合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