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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建峰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行建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行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行建锋于2013年6月16日晚伙同马X、王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孟州市区对被害人郭X实施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行建锋等人对被害人郭X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郭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告人行建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行建锋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行建锋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行建锋于2013年10月16日赔偿被害人郭X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行建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行建锋的供述;被害人郭X的陈述;证人王X、马X、张X、党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收据;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伤情及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建锋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行建锋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行建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行建锋(又名韩**),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彦萍
  •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