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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赛减刑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雨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曾赛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2150.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曾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76.3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赛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赛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曾赛,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健
  • 审判员周继祥
  • 审判员敖云
  •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