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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张*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0日和2013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9.5分。该犯系病残犯,且家庭困难。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疾病认定等级认定表、涟源市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健
  • 审判员周继祥
  • 审判员敖云
  •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