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王**、崔**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崔*、崔*犯盗窃罪,被告人程*、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崔*、崔*及其辩护人张*、程*、张*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崔*、于某某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五路“玛特网络会所”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侯*停放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38元。

2、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崔*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五路“玛特网络会所”一楼,将被害人胡*停放的一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84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3、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七路“平宇网络连锁(天玉网吧)”门前车棚,将被害人闫*停放的一辆北京裕兴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93元。

4、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前,将被害人王*停放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28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5、2012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崔*、崔*在新*院东明路“天骄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冯*停放的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8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6、2012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崔*、崔*在新乡市新一街“平*连锁网吧(金盛店)”门前,将被害人郭*停放的一辆邦*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94元。

7、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崔*、冯*(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牧野区临清店村,将被害人程*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45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8、2012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崔*、冯*、小*、陈*(另案处理)在延津县榆东新村“新浪网吧”门前,将徐*、步*、申*停放的顺风鸟、洪都、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3辆电动车总价值3129元。

9、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李*、陈*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西台头村“鹏辉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尹*停放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14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10、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崔*、于某某、冷某某在新乡市*坊堤新村33号楼中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停放的一辆顺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崔*、崔*、李*(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谋,由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等人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告人王*负责收购、销赃,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共收购盗窃犯罪所得的电动自行车101辆,经鉴定,总价值79817元。案发后追回电动自行车90余辆。

被告人张*在明知王*所收购的电动自行车为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窝藏于新乡市渠东一路6号楼2单元1楼西户其租住处,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租住处查获赃车35辆,经鉴定,总价值27965元。

被告人程*在明知王*让其修理的电动自行车为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车辆进行改装、窝藏,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程*的修车店查获赃车15辆,经鉴定,总价值1275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崔*、崔*、程*、张*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侯*等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李*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崔*、崔*、程*、张*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等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崔*、崔*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程*、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偷车,有些车辆是自己购买的。未提供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一起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3、被告人崔*作案时,刚刚达到成人年龄,社会阅历有限,思想、行为均不成熟。综上,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望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崔*、于某某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五路“玛特网络会所”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侯*停放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38元。

2、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崔*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五路“玛特网络会所”一楼,将被害人胡*停放的一辆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84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3、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纬七路“平宇网络连锁(天玉网吧)”门前车棚,将被害人闫*停放的一辆北京裕兴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93元。

4、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前,将被害人王*停放的一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28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5、2012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崔*、崔*在新*院东明路“天骄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冯*停放的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8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6、2012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崔*、崔*在新乡市新一街“平*连锁网吧(金盛店)”门前,将被害人郭*停放的一辆邦*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94元。

7、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崔*、冯*(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牧野区临清店村,将被害人程*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45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8、2012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崔*、冯*、小*、陈*(另案处理)在延津县榆东新村“新浪网吧”门前,将徐*、步*、申*停放的顺风鸟、洪都、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3辆电动车总价值3129元。

9、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李*、陈*在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西台头村“鹏辉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尹*停放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14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10、2012年8月5日晚,被告人崔*、于某某、冷某某在新乡市*坊堤新村33号楼中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停放的一辆顺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该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崔*、崔*、李*(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谋,由被告人崔*、崔*、李*、于某某等人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告人王*负责收购、销赃,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共收购盗窃犯罪所得的电动自行车101辆,经鉴定,总价值79817元。案发后追回电动自行车90余辆。

被告人张*在明知王*所收购的电动自行车为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窝藏于新乡市渠东一路6号楼2单元1楼西户其租住处,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租住处查获赃车35辆,经鉴定,总价值27965元。

被告人程*在明知王*让其修理的电动自行车为他人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车辆进行改装、窝藏,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程*的修车店查获赃车15辆,经鉴定,总价值12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崔*、崔*、程*、张*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封丘县公安局潘店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在该辖区无违法犯罪行为;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在该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新乡*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新乡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临颍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无违法行为;新乡县公安局大召营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4、涉案车辆保修单、合格证等证实被盗车辆购买时的相关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实从被告人王*、张*、程*扣押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部分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程*对让其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机锁及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王*的指认情况;被告人崔*、崔*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崔*、崔*、程*、张*均系抓获归案。

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身份信息等证实其他犯罪嫌疑人张*、张*、张*在逃的相关情况。

9、新乡*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实被盗101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为79817元,其中从张*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35辆,价值27965元,从程飞处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15辆,价值12752元。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冯*介绍其和王*认识,认识之后,其了解到以王*为首,包括冯*、崔*、崔*、郭*、陈*等人的盗窃团伙,他们经常盗窃电动车,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都卖给王*。王*说偷电动车来钱快,偷的车他都要。他们将偷的车卖给王*,王*给他们钱,如果他们没钱了,王*会让在他的租房处吃、住,另外,王*还给他们提供一些作案工具,比如说大力钳等,专门的钥匙也是通过王*让程飞制好的。2012年2月份,其开始参与偷电动车,和崔*、崔*、陈*、张*、张*、冯*、郭*等人一起去偷过,在洪门镇“佳缘网吧”、五一路启明小区、原阳县福宁集乡、市中心医院对面、小店工业园区经十一路的一个网吧、经七路的一个网吧、经十一路沙门村的一个网吧、新乡市和平桥南“和平浴池”门前、新乡市开发区西台头村“鹏辉网吧”、小店工业园区“平宇连锁网吧”等处偷了大约十几辆电动车,都卖给王*了。其中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陈*在新乡市开发区西台头村“鹏辉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崔*、于某某在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崔*、于某某、张*、张*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平宇连锁网吧”(天玉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偷的电动车都卖给王*了,王*收购电动车有时王*给钱,有时他老婆张*给钱,王*和张*都知道车是偷来的。*开了个专门修电动车的店,他主要是帮王*将偷来的电动车进行改装。

1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崔*、崔*、李*、张*、张*等人一起去偷过电动自行车。其中,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4时许,其和崔*、崔*在小店工业园区“玛特网吧”一楼大厅里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其和崔*、崔*、李*、张*、张*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平宇连锁网吧”门口车棚下面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其和崔*、崔*、李*在洪门“佳缘网吧”门前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冷某某、崔*在新乡县郎公庙附近一个村的新建小区的一个单元口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陈*在一个十字路口的“深海网吧”门口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和张*在解放路“梦想成真”网吧门口偷了一辆骑式电动自行车。此外,其还和崔*、崔*、张*等人在和平南桥“和平浴池”门前、三*医院附近盗窃过电动车。偷来的电动车全部卖给了张*,且每次都告诉他在什么地方偷的电动车。在王*的租房处,除王*外,还有他的老婆和孩子,另外他们偷车的几个人偶尔也会在那里住。他们将偷的电动车推到王*租房处后,有时候是王*给钱,有时候是他老婆给钱,王*的老婆也知道卖给他们的车都是偷的。

12、证人冷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11点左右,崔郭雨骑摩托车带其和于某某到郎公庙镇一个新村里偷过一辆蓝色电动车,卖了300元钱。

13、证人陈*证言证实其和崔*偷过十几次车,偷的车都卖给王*了。王*的租房处一般情况下是崔*、王*、张*、张*还有王*的老婆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在那儿住。

1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新乡市金穗大道国际饭店对面的一家属院单元房是王*租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李某某、王*、张*、张*、崔*还有王*老婆领着她的两个孩子在那儿住。他们几个平时就爱上网,要不就去偷车。

15、证人王*甲证言证实新乡市金穗大道国际饭店对面胡同里有王*租的房,用于存放赃车,崔*、崔*、李*、陈*等人给王*送偷的车,这些偷车的人都是王*从社会上找的,每偷一辆车都现场给钱。

16、证*某某证言证实其一直在渠东路砂轮厂家属院住,其家对面是夫妻两个带着两个小孩租的房,两个小孩男孩有三、四岁,女孩有七、八个月。他们平时生活白天没什么两样,晚上家里比较乱,经常半夜有人喊门,有人推车进他们家,还有其他男孩在他们家住。曾有邻居给房主打电话,说经常有不三不四的人来回进出,跟贼一样,想让把他们撵走。

17、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和平路与南干道向西的长远胡同4号1单元1号,其于2012年8月19日租给了一个叫张*的女的,租房时她和她爱人一块来,说是卖小家电的,想把这儿当成仓库。

18、被害人侯*陈述证实2012年8月18日19时许,其到新乡工业园区纬五路“玛特网吧”上网,将新日牌骑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网吧楼下停车处,19日早晨8时许发现车不见了。通过网吧监控其发现,凌晨1时许,有个十七八岁的男子把车锁撬开,把车推走了。

19、被害人胡*陈述证实2012年8月19日凌晨下班后,其到纬五路“玛特网吧”上网,将绿能牌骑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网吧楼下大厅内,早晨8时许发现车不见了,通过网吧监控其发现,凌晨1时许,有一名十八九岁的男子将车锁撬开把车推走了,旁边还有一名男子在楼梯口看着。

20、被害人闫*陈述证实2012年8月21日22时30分左右,其和同学一起去新乡市*经八路与支四路交叉口东北角“平宇网吧”上网,将两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网吧门前,第二天早上7点多从网吧出来后,发现其黑色北京裕兴牌骑式电动自行车不见了。

2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洪门“佳缘网吧”上网,将一辆蓝色赛克牌彩蝶二代电动自行车停在网吧一楼门口处,后发现车被盗。

22、被害人冯*陈述证实2012年8月14日晚10点左右,其将一辆黑红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东明商厦旁边“天骄网吧”门口,晚上10点20分左右发现车被盗。

23、被害人郭*陈述证实2012年8月21日晚20时许,其到新一街“平宇网吧”上网,将一辆邦*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网吧门口,22时25分许,发现车被盗。

24、被害人程*陈述证实2012年6月13日9时30分左右,其儿子将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临清店村家门口,12时30分左右发现车被盗。

25、被害人徐*陈述证实2012年7月27日晚20时左右,其到榆东新村“新浪网吧”上网,将一辆顺风鸟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夜里1点多,发现车不见了,通过网吧监控,发现有三个人在凌晨1点18分左右将其电车给骑走了。

26、被害人步长安陈述证实2012年7月28日凌晨1点10分左右,其将一辆黑色洪都牌捷豹款两轮电动自行车放到榆东新村“新浪网吧”门口,和朋友申*的电动车放在了一起,1点50分左右,其从网吧出来发现其和朋友的车都不见了,网吧监控看不清,只能看到三个人。

27、被害人申*陈述证实2012年7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其骑着一辆灰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到榆东新村“新浪网吧”上网,把车停在了网吧门口,7月28日凌晨快2点的时候,其朋友步长安说他们两人的电动车都丢了,网吧监控看的不清,只能看见两个人。

28、被害人尹*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其将一辆黑色比*文牌两轮电动车放在老新原路“鹏辉网吧”门口,十几分钟后发现车不见了。

29、被害人赵*陈述证实2012年8月5日晚20时许,其儿子赵*一辆蓝色顺风鸟牌骑式电动自行车回到开发区关堤乡油坊堤新村33号楼中单元5楼东户家中,把车停在单元楼道口,8月6日早上6点左右,其准备骑车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

30、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份,其上网时认识了小*,通过小*认识了崔*、崔*、建强和小湖北,后又认识了李*等人,知道了他们是偷电动自行车的。有一次其想要建强偷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建强将那辆电动自行车卖给别人了,过后建强说:“你如果想要,以后我们偷的车就卖给你好了”,其想收购偷的电动车,再卖给其他人,挣个差价,就同意了。后来崔*、李*等人就将偷的电动车卖给他了,从那时起一直到2012年1月份其女儿出生之前,共收购了大约十几辆电动自行车。他们一般都是当天偷过以后,当天就给其送,有时候其会问车是在哪儿偷的。其将偷来的车放在东站银基对面靠北一点一个家属院二楼,后来因收的车越来越多,其住的房间放不下了,就到渠东一路里面一个家属院二单元一楼西户又租了间房,签租房协议的时候,其和妻子张*都去了,后将剩下的十几辆车都转移到了渠东一路租房处。过了年后,崔*、崔*、李*、张*、张*、张*、陈*、于某某、建强、小*等人又给其送来了大约七、八十辆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车其自己卖了十几辆,给一个叫程*的修车的那里放了十几辆,其它的都在租房处放着。程*是个修电动自行车的,其将收购的一些较破的电动自行车放在他那里,想让他将车拆了,再把零件卖掉,现在还没有拆。除此之外,程*还帮其修理收购的电动自行车,因为崔*、崔*、李*、于某某等人偷电动自行车时会对车的电机锁、电门开关等部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程*是专门修电动车的,其想他应该知道那些电动自行车是被盗的。其收购这么多电动车,其妻子张*应该不知道怎么回事,其从没告诉过她,但其觉得她多少应该知道些,有时候别人送车,她会问多少钱,其说多少钱后,张*会将钱给他,其再拿着钱给送车的人。所有这些偷车的人都曾在渠东一路其租房的地方住过,也都在那儿吃过饭。

31、被告人崔*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2012年6月底的一天,其和王*、李*在一起吃饭,其说手头缺钱,问怎么能赚到钱,李*说偷电动车来钱比较快,王*也说如果其偷车他就回收,后其就开始偷电动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于某某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经七路“玛特网络会所”一楼大厅内盗窃了两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李*、于某某、张*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经八路“平宇网络连锁(天玉网吧)”门前车棚下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前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张*及另外一个人在新*院东明路路东生活区“天骄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在新*发区新一街“平宇连锁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冯*在临清店村一住户院内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冯*、小*、陈*四个人在延津县榆东新村“新浪网吧”门口盗窃了三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李*、陈*在新*发区西台头村“鹏辉网吧”门前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于某某、小*在关堤乡油坊堤村新村一单元楼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此外,其和崔*、李*、张*、小*等人还在新乡县郎公庙镇V8台球厅门前、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前、新乡市向阳路新乡医学院东200米路北的“完美电子竞技网吧”门前、新乡市中心医院后门对门“新世纪寿衣店”门前、延津县榆东新村“新浪网吧”大厅内、新乡市和平南桥“和平浴池“门口、北环牧野区临清店村等处盗窃过电动车。盗窃来的车全部卖给王*了。他们一伙是以王*为首的,王*让他们去偷车,然后再将偷的车收了,给钱有时候是王*给,有时候是他老婆给,他给的钱肯定要远远低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如果没钱了,王*也会让在他家住,另外,他还提供作案工具,专门的钥匙也是通过王*让程*磨制好的。偷车的人都是自由组合的,没有什么明确分工。程*开了个专门修电动车的店,他主要是帮王*将偷来的电动车进行改装、拆卸。

32、被告人崔*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2012年8月份刑满释放之后,其先是和王*联系上,后又开始和崔*、李*等人盗窃电动自行车,共盗了十辆左右。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于某某三人在小店工业园区“玛特网吧”一楼屋内盗窃了两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李*、于某某、小闯在小店工业园区“平宇网络连锁(天玉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在新一街“平宇网络连锁”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李*、于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佳缘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在新*院生活区“天骄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此外,其和崔*、李*、陈*等人还在延津县榆东新村里的“新浪网吧”、河*学院门口向南约20米路东“电子竞技网吧”、新乡市化工路“蓝月亮网吧”、南干道县百货十字东南角“面具网络会所”、新乡市胜利路天隆淘宝城一楼大厅内等处盗窃过电动自行车。盗窃来的电动车都卖给王*了,王*知道卖给他的电动车是偷来的,他们几个都在王*家吃过、住过,只要他们送车,王*都收。其偷的车都是王*直接给的钱,王*的租房处,除了王*,还有他的老婆和孩子。

33、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渠东二路北口开了个小*电动车维修部,平时做修理电动自行车的生意。2011年8、9月份,王*陆续来找其修理控制器和改装电机锁,后每个月都会推来5、6辆不同款式的电动车让其修理,有时还让其把电动车拆了当废品帮他卖。2012年6月中旬其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路东臧营南街路口附近开了个小陈维修部,王*和他的小弟们陆续往其家和修理店里放了十多辆电动自行车,让抽空帮忙拆几辆当废品卖,这十多辆车还在其店里放着。王*还经常让去他家里改装电车的电机锁和电瓶,每次去他家都发现有一屋的电动车,并且他家来来往往的人比较多,除了王*和他老婆张*及两个孩子外,其余都是20岁左右的小孩。自2011年9月中旬至2012年8月27日,其前后帮王*修理改装电动自行车60多辆,其看每次来的都是不同的车型,而且听小弟们的谈话内容,猜想这些车一定来路不正,可能是被盗车。张*和他丈夫王*一起收售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其见过她和她丈夫一起与来卖自行车的人搞价,成交后张*主要负责付钱。

34、被告人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2012年8月16日是其生过女儿做完月子后第三次到丈夫王*的租住处新乡市渠东一路6号2单元1楼西户居住,前两次一共只住过四天。其发现家里放了一些电动自行车,在后来的十几天里又陆陆续续推来了好多辆,有两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锁还被撬坏了,其不知道车是谁推来的,王*不让其管那么多事。有一次,有人在窗户外边喊王*,王*出去后一会儿就回来了,第二天他把门口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推到了家里。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与盗窃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对所得赃物予以收购、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张*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改装、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崔*、崔*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分别结伙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崔郭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崔朋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程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五、被告人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2年8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被告人崔*,别名郭*,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被告人崔*,曾用名:崔*,高*,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8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程*,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2年8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 被告人张*,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2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东峰
  • 审判员张敬美
  • 人民陪审员贵玉萍
  •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