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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寻衅滋事案

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普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被告人石*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石*普伙同胡*、王*、宋*(均另案处理)在北京科技高级技术学校男生宿舍403室内,对本校同学石*拳打脚踢,用水果刀将石*前胸、后背、大腿等多处皮肤划伤,并用脸盆等物对石*进行殴打,致使石*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上下睑钝挫伤,皮下淤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的陈述,证人胡*、王*、宋*、韩*、赵*、秦*、张*、王*、韩*、边*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报案情况,起获证明及工作说明证明材料,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普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普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普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07年6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脸盆、暖壶外皮各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石*(别名石*),男,19岁(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技文化,北京*术学校学生,住该校宿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陈庄子后街3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宝芬
  • 人民陪审员王长宝
  • 人民陪审员王美香
  • 书记员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