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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德阳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德阳市*有*(以下简称鑫通网*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有*(2013)德民一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吴*申请再审称:(一)吴*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吴*提交的其与吕*谈话录音,能够证明业务提成工资支付条件是“中标即予以支付”,为新证据,一审、二审法院故意不依法质证予以排除,未说明理由。(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鑫通网*有限公司主张的业务提成工资支付条件缺乏证据证明,鑫通网*有限公司主张“使单位取得的项目工程系业务人员个人的原因及能力才能获得业务提成”,无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二审主观虚构的业务提成工资支付条件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主观虚构的“依日常活动中通常的业务提成的情形,在业务人员主要只从事了事务性工作、而单位承担了业务费用且向业务人员支付了工作报酬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以类似于通过他人代理的情况按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方式向单位自己的业务人员作出业务提成;也即通常是在业务人员对单位获得某一项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或至少是关键性作用时,才以合同总金额的比例给予提成。”缺乏证据证明,无事实根据。(三)二审法院未依吴*的书面申请对主要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李*、周*、龙*的书面证言没有调查核实。(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劳动争议之日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认定吴*主张权利之日2013年1月4日或“东方阁”安防系统工程中标之日2013年4月23日为劳动争议之日。2.二审法院对业务提成工资举证分配错误。业务提成工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鑫通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法院对有效公证文书及事实不依法采信予以排除,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隐瞒和排除;吴*与彭*的谈话录音、与吕*的谈话录音能够证明本案业务工资支付条件,二审法院故意排除不依法采信,且未说明理由。4.二审法院对业务提成工资比例的证据故意不依法采信。彭*手写协议足以证明业务提成支付比例,鑫通网*有限公司也承认,二审法院未采信,也没有说明理由;宏达世纪新城一期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工程业务提成工资领条在鑫通网*有限公司手中,但拒绝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二审法院剥夺了吴*的辩论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六)二审判决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二审法院对公证文书在内的大量关键证据的证明力未作出判断,也未说明理由,并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公证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关于人民检*有限公司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第22条、27条之规定,向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

鑫通网*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且该判决吴*早已实际履行。(二)吴*声称自己只要10元诉讼费就能把鑫通网*有限公司搞的不得安宁。对这种恶意缠诉之人请求给予制裁。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请四川省*有限公司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吴*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吴*提交的其与吕*谈话录音一审、二审已经提交,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二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能证实其所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吴*“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1.鑫通网*有限公司主张“使单位取得的项目工程系业务人员个人的原因及能力才能获得业务提成”,二审法院仅是对该主张作出引述,并对吴*是否能获得业务提成条件作出解释,对此,鑫通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二审认为的“依日常活动中通常的业务提成的情形,在业务人员主要只从事了事务性工作、而单位承担了业务费用且向业务人员支付了工作报酬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以类似于通过他人代理的情况按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方式向单位自己的业务人员作出业务提成;也即通常是在业务人员对单位获得某一项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或至少是关键性作用时,才以合同总金额的比例给予提成。”是原审法院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并无不当。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吴*主张“二审法院未依其书面申请对主要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吴*并未申请李*、周*、龙*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本案证人也不符合上述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吴*“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1.一、二审诉请和判决中并未涉及劳动争议之日认定问题,吴*该申请理由不属本案审查范围。2.二审法院对业务提成工资比例作出了认可,但是是否符合达到业务提成工资条件,应当由吴*举证,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3.二审法院对经公证的谈话、通话录音等证据说明了理由,对通话事实予以了认可,但通过对吴*与彭*的谈话录音与吕*的谈话录音内容的分析不足以证明吴*获得业务提成工资的诉请。4.二审法院采信了双方对业务提成比例的约定,吴*二审法院未采信业务提成工资比例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吴*宏达世纪新城一期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工程业务提成工资领条在鑫通网*有限公司手中,该事实对鑫通网*有限公司是消极事实,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吴*提出“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吴*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吴*提出“二审判决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吴*并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吴*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142号。
  •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梁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晋成
  • 代理审判员高向阳
  • 代理审判员郭张锋
  • 书记员李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