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查看全部>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查看全部>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查看全部>
法律分析: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查看全部>
债权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是股权。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查看全部>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在很多时候,如果一个公司欠款对象不止一个的话,那么就需要将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清偿的先后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破产的应该怎样清偿?下面就为您详细介
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条是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为履行
保证人的追偿权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
建筑公司部门繁多,其中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尤为关键。本文详细介绍了与工程质量监管直接相关的部门及其职责,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部
当建造师离职后公司不退相关证件或资料时,双方可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建造师需确保自己具备合法执业
工程索赔数额计算涉及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多项费用。具体计算方法有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和实际费用法。了解这些计算方法有助于合理处理工程索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