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农村,种菜的土地被征用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6-03-14 11:46: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所说的土地,一开始是房子占用的,后来搬迁走了,房子没有拆迁,前几天回家,发现我家种菜的土地被征用了,变成了垃圾堆,给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是不是应该应该有补偿? 最新土地管理法2014 第一章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么说,我是不是应该有补偿?五平方米左右的土地 谢谢解答
7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应该先补偿后征收占地,土地征收程序严格,并且补偿方案需要审批通过,并且被征地人有知情权,土地征收应该通告、公告、听证等程序,可以对补偿方案或土地征收合法性调查。
2014-04-22 2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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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8229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2016-03-14 11: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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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2794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1、自留地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也有权属的规定,自留地制度有其发展历史过程。农村村民有权依法经营自留地。2、物权法颁布时,没有对自留地进行规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留地拥有者对自留地拥有权益。3、如果国家、集体征收或者征用村民拿自留地,应当给与必要的补偿。这很难找到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依照法律原则,应这样处理。4、自留地在农村普遍存在,应呼吁通过立法,规范自留地制度。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6-02-10 17:10:30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要根据这块地的使用权属于谁而确定谁能得到补偿。
2014-04-21 19:25:40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你有权依法获得足额的补偿与安置,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请维权。s
2014-04-21 17:38:52
我去居委会有用吗?
追问 2014-04-21 18:38:56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您好,视具体情况。
2014-04-21 15:50:46
李同红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应该有补偿的,需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具体建议能来电详谈。
2014-04-21 1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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