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不是侵犯人权和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4-03-13 16:07: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村两委委员,国家给村级,转移支付,款,村领导在镇政府开会回来,也没开村两委会,也没和委员说,把委员名报到市财政,款下来他们把委员名给签上,款他们没给委员,有十了年了,现在委员知到了,问这是不是侵犯,人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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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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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立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014-03-12 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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