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怎么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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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怎么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全日制用工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合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一、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迟迟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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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1、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要求另一方同意某一条款,或签订什么协议,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特别是重大内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3、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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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何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B: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0、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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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依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取得如下劳动法特权:
一、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广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位员工已经与公司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已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与三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三位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三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三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民事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号。
二、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被告却与原告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被告也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原告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且被告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一审:(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三、劳动者连续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人力公司向彭某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彭某拒绝在该份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了其不愿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彭某在仲裁中明确要求与人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力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判决: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与彭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张朴田、钱菲:“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四、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一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案件来源:王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
五、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且在该期限届至之前如无特定意思表示即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相统一的解释方法,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体现出终止时间不明确的特点,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否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生效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在该合同上未明确终止期限,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普林远东厂无证据证明顾长均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无证据证明顾民均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普林远东厂解除与顾民均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顾民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整理注:本案判决生效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
案件来源:王奕、姜强:“无固定期限和附条件劳动合同的法理解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六、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案件来源:龚春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的判断”,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第第6版。
七、签订二次固定合同后,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订无固定合同。
裁判要旨:珈*公司已与张*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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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阅读导航】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正文】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û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û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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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下文所示。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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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包括经济法类,而经济法中劳动合同也会涉及到。而劳动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劳动合同是怎么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条款又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区别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如果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经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及签订条件并无限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是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起止时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在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的条件或法定终止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变更、终止。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除具备法定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该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时间的长短,而是把某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实际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完成的状况,灵活确定劳动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上没有特殊或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要求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为解决有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除劳动合同书外,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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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外国公民也可在我国就业,但其就业年龄须年满18周岁;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法律规定有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不合法,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无效,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如违反劳动法约定周六加班不付加班费,这种约定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得违反国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在宾馆工作的年轻的女性不得结婚、恋爱,这种约定违法无效。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具有严肃、慎重、明确、有据的特点。
2.公平原则。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过于失衡。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不应有倾向性,但由于用人单位在组织上、经济地位上与劳动者存在明显的优势地位,且双方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处于劣势。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及执法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消除双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均衡,以实现结果公平。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双向选择权,任何一方不得凭借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条款;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合同内容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以欺诈或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尊重,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待人;劳动者要有自我意识,克服心理失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荣誉,双方真正建立一种和谐、互惠的关系,一种平等、信任的关系,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劳动秩序。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保障,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内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生效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用人单位将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确定。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包括:
(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作了如下规范:①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②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调整或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③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④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⑤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⑥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⑦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⑧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通过服务期限协议,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否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反之,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对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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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2、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资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几年?
法律未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任意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定则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4、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可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6、《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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