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考虑到我家房屋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表示如果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
?????1998年梅坎铁路开工,我们村被圈进铁路用地的征用范围,当时铁路用地征用红线范围距离我们家不到1.1米,我们考虑到我家房屋的实际情况,是处于两边高而我们两兄弟的房子地处中间的低洼地段,如果下雨山洪将直冲我家,可能危害我们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6月24日我们呈交了书面报告“《关于要求征用因受梅坎铁路施工工程等影响本户住房的报告》”要求对我家的房屋实行征用的同时给我们移民安置,为此,我多次向当时的县乡梅坎铁路指挥部,提出要求征用我家的房屋并做好移民安置,但遭到龙岩铁路有限公司拒绝。
为此,我们曾多次向业主龙岩铁路公司提出了征地书面要求,可是,业主不顾老百姓死活只将确认我家房屋列入梅坎铁路影响户,1999年3月多次暴雨,造成了受害人住房多次满屋泥浆泥浆,厚度30-60mm无法居住,受害人多次到永定县梅坎铁路指挥部,?4月1日业主方工作人员等前来察看后做出了处理意见,明确了表示如果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4月12日四方在永定县梅坎铁路指挥部签订《协议书》;约定: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工程竣工后丙方(业主)承担因铁路建设引起的有关责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4月13日铁道部第四工程局挡土墙水沟开工,4月16日完工4月17日暴雨洪水再次满过铁四局4月16日完工的水沟,直冲受害人的住房造成了满屋泥浆,上下厅床下到处都是泥浆,石灰墙壁自行脱落下来,由于受害人的家连连受灾,4月27日?受害人再次用书面报告《请求政府还我家一个干净安宁的环境》呈交至永定县梅坎铁路指挥部和业主要求征用,提出“对我们房屋给征用和安置,保障我们家今后生活安定”7月27日暴雨洪水再次淹没受害人的住房,业主根据受害人的书面请求协议书约定: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工程竣工后丙方(业主)承担因铁路建设引起的有关责任,业主同意了受害人的征用安置请求并于同年8月进行征地(业主单位经办人:陈荣南、林建忠),至今受害人安置业主至今没有给解决(有土地证)我们考虑到我家房屋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表示如果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洪水再次冲到受害人家或房屋倒塌等有关问题的责任
涉及后面的合同法律上根本是不承认的。建议拿着现在的土地证到国土资源局或者城建局签个民建土地使用批示,在你的土地证上盖上这两个部门任意一个部门的印章,然后回来签订合同符合正常程序。
否则属于违章建筑,运气不好就被整改或者变故了得不到任何补偿,搞不好还有违章罚金。请采纳的,对你很有帮助的。
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 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
但是《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是管理性的法规而非效力性的法规,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口 头约定,只要该约定具体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 履行,即便该约定是口头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 约定就合法有效。
1、离婚协议若合法有效,则已作出的财产分割有效,原则上不得起诉再次分配。针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自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