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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来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我们是一家涂料销售公司,去年8月与某公司订立了一份销售涂料的合同,双方对涂料的型号、品种、数量以及价款等合同条款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后,我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该公司至今尚拖欠我公司货款九千余元。今年10月,我们到该公司催

  案情:我们是一家涂料销售公司,去年8月与某公司订立了一份销售涂料的合同,双方对涂料的型号、品种、数量以及价款等合同条款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后,我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该公司至今尚拖欠我公司货款九千余元。今年10月,我们到该公司催讨欠款,该公司办公室的负责人说,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变更,以前合同的经办人是原法定代表 人,因此,我们只能找原来的那个法定代表人收款。请问,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我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读者高杨生

  律师回复:该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该公司依然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现实中,有许多债务人想通过变更主体名称、姓名或更换负责人、经办人、承办人等方式来逃避还债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尽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该公司要债权人找原法定代表人收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你公司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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