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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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在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时,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高空危险作业损害情形下,应当找公安机 阅读全文>>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次阅读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