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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4 01:04:36 人浏览

导读:

能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之一是原权利人,指专利授权公告时专利证书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现行的司法认识是原告提交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收据,即可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依此,实际案例中出现了一审判决后,在二审程序中发现该专利权于起诉前已终止

能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之一是原权利人,指专利授权公告时专利证书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现行的司法认识是原告提交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收据,即可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依此,实际案例中出现了一审判决后,在二审程序中发现该专利权于起诉前已终止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审查没有考虑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动态的表现,在专利授权后,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没有缴纳年费造成专利权终止、权利人放弃权利等原因,都可以使专利权灭失,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专利授权后,有关专利权人、专利权有效、无效、终止等法律状态仅记载于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由此,专利证书不能反映专利权的实际状态,年费缴纳收据也不是证明专利权有效的直接证据,结合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权利人及权利有效的义务,所以,在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时,原告应当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是规范确认权利人作为原告主体的唯一途径。事实上,上海法院的立案程序中就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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