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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展品若侵权需撤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9:20:28 人浏览

导读: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规定要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规定要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现象

  现行专利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尚未对此加以体现。

  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

  新规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执法,快速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详细法规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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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如何处罚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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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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