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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01:15:56 人浏览

导读:

不仅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还作出了限制条件。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将详细介绍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

  不仅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还作出了限制条件。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将详细介绍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的类型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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