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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新规则:字典解释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10:00:13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TexasDigitalSystems,Inc.v.Telegenix,Inc.案的判决中,澄清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确立了完整的字典解释规则,包括字典等资料是协助法院解释权利要求最佳适用资源的原则及字典解释的通常含义规则、全部通常含义规则
2002年10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Texas Digital Systems,Inc.v.Telegenix,Inc.案的判决中,澄清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确立了完整的字典解释规则,包括字典等资料是协助法院解释权利要求最佳适用资源的原则及字典解释的通常含义规则、全部通常含义规则和字典优先规则,对于我国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案情及背景

原告Texas Digital Systems(简称TDS)公司是编号为845481(简称481号)、4965561(简称561号)、4734619(简称619号)、4804890(简称890号)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这些专利是控制发光二极管像素色彩的方法或装置。被告Telegenix公司也是一显示器厂商,生产一种Colorgraphix显示装置。
1997年,TDS公司向德州北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Telegenix公司的Colorgraphix装置侵犯了上述专利。地区法院认定Telegenix对上述四项专利中的某些权利要求构成“字义侵权”(literally infringed)。由于每项权利要求都被认定有效,地区法院最后判决Telegenix公司对争诉的4项专利中的一项以上构成故意侵权,Telegenix应向TDS赔偿1500万美元;并且颁布一项禁令,永久性地禁止Telegenix公司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其Colorgraphix彩色显示装置以及用于该装置的各种版本的软件或其他构成侵权的装置。Telegenix公司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Telegenix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地区法院错误地适用了Markman规则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并根据错误的解释给陪审团发出指示;在排除Telegenix公司的一些证据及接受对方当事人某些证据上,地区法院滥用了自由裁量权。2002年10月,上诉法院适用字典解释规则,推翻了地区法院有关该控制发光二极管颜色显示专利的侵权裁决。


二、联邦法院对权利要求术语解释的推理

该案的审理法官Linn认为,该上诉案主要涉及几项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TDS公司的四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都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表述。以481号专利为例,它的第一项权利要求这样描述:该专利是“一种变色显示装置控制色彩的方法,该装置包含以一种有选择地显示复数个显示单元的方式安排的复数个显示区域(display areas arranged in a pattern),每个显示区域在不同主色光信号分别亮起时发出复数种光源,以及混合上述的光信号以获得复色的复合光的方法,即在短时间内通过反复地实际上同时激亮(repeatedly 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选定显示区域使一个选定的显示单元显示,以发出上述的主色光源,并通过有选择地控制所选定的显示区域的光源的激亮时间间隔的持续时间(sel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durationsof the time intervals of activation)控制从那发出的主色光信号比重,以控制显示屏的色彩”。
TDS的481号等四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都使用了“反复地实际上同时激亮”这样的短语来描述二极管显示方式。地区法院解释说:“repeatedly”的原义指“repeating”(重复),这里指重复(发光)频率很高以致于观察者实际上只能看到复合色光;“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为在某一时间段的一定时间,两个独立的二极管灯同时亮着(on)。
Telegenix公司诉称,由于地区法院不适当地分隔了副词“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的意思,地区法院错误地将该短语的意思解释为,二极管仅是“同时亮着”而不是每支二极管“实际上同时”“开始闪亮”
TDS公司辩称,“repeatedly”在短语中是一个关键词,它是个专业术语,因为该发明在“刷新阶段”或“重复阶段”重复闪亮光源,由于“视觉停留原理”,人在这一短暂时段不能察觉光的闪烁。TDS称,由于专业人士都理解这一权利要求指的是不同颜色的光源在刷新/重复阶段的一定时间同时闪亮,并且人们不能察觉那个阶段的光的变化、脉冲闪烁,因此该领域内的专业人土不会将权利要求中短语“repeatedly 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 the light sources”缩小解释为仅是二极管开始闪亮。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虽然正确地解释了“repeatedly”的意思,但对“repeatedly 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ing”整个短语的解释上存在错误,忽视了词语“activating”的通常含义。上诉法院于是参考了一本专业技术字典来确定“activating”的通常含义,美国《现代电子学字典》中对activate的解释是:“开始运行,通常是使用一种适当的启动信号”。
法院因此推定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该词应具有这种通常含义,但该推定的成立,还须参考内部证据,以便确定内部证据中的用法是否与字典含义完全一致。法院查明内部记录中无任何证据表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activating”有与字典意思(即“开始运行或开始点亮”)不同的其他含义。法院因此得出结论,通常含义的推定成立,该词语的解释应适用其通常含义。
TDS辩称“activating”可以作“亮着”(being on)解释。法院反驳说,虽然指示灯一旦点亮可以被描述为“亮着”,但权利要求并不是指灯的状态是“实际上同时亮着”substantially simultaneously activated),权利要求中使用这些词是指“实际上同时闪亮”这些灯,并且按照这个短语通常的含义,在所谓的“重复”阶段的一定时间,两个独立的二级管灯同时或几乎同时点亮。法院因此推翻了初审法院对该词的解释。接着法院使用“字典优先”的同样方法解释了其他8个争议的的权利要求词语。
按照美国法律,要推翻在权利要求解释上法院给陪审团的错误指示,还需满足另一个要件——该指示构成损害性错误(Prejudicial Error),即影响上诉人法定权利义务的错误。联邦法院最后采纳了Telegenix公司的意见,认定地区法院给陪审团的指示“实际上存在致命缺陷……并且本来是可以纠正的”,地区法院对权利要求的错误解释构成损害性错误,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三、Texas Digital Systems,Inc. v. Telegenix,Inc. 案中确立的专利权要求术语解释规则

1.字典和论文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法律地位及字典解释的通常含义规则
联邦上诉法院Linn法官引用了许多判例说明,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在协助法院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通常和惯用含义方面是非常有用的资源。专利被授予时意味着审查过程结束,内部记录即固定,而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是在专利授予时可以公开获得的客观的资源,可作为确定专业内人士理解权利要求中词汇意思的可靠证据来源。专家证词等其他外部证据只能用来辅助法院理解权利要求术语,而不可用来改变或推翻那些术语,因此专家证词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项规则对于保护竞争者在内的公众十分必要,因为公众的信赖只能基于专利文件而木是专家证词,专家证词且不说存在偏面性,而且在诉讼前公众不可能获知。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等参考材料公正地反映了人们的通常理解,未受到专家证词或专利授予内部证据固定后发生事件的影响,也未受诉讼的影响,因而这类材料优于专家证词等外部证据,是协助法官更好地理解专业人士使用的词汇及专业术语的意思的最有意义的资源,而且不管它们是否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出,初审和上诉法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也完全可以参考这些资料。
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字典解释的通常含义规则。Linn法官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分析的焦点须始终集中在权利要求语言本身,因为正是这些专利权人选用的语言‘专指和明确主张专利权人认为是发明的权利客体’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意思应当是相关专业内人士所理解的通常含义。
2.内部证据和权利要求术语的全部通常含义规则
法院重申: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术语时,除非另有限制,法院对需解释的权利要求术语应给出相关专业内人士对该词语理解的全部通常含义。
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作较狭义的解释。如当一种特定含义完全与发明无关时,应当作限制解释。由于词语通常在字典中具有多种含义,其中一些与专利中的用法无关,这就需要参考内部记录以辨别字典中哪些含义可能最符合发明人使用的含义。如果有多个字典含义与内部记录中的用法一致,则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术语含有全部的这几种意思。法院在确定哪种意思是发明人使用该词语的用法时,应参照内部证据,这是因为内部证据提供了客观且同时发生的记录。全部通常含义规则意义在于既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更客观、全面,又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
3.通常含义规则的例外和字典优先规则
权利要求术语一般应推定为使用的是通常含义,但也有例外。这是因为,专利权利要求术语用法并不局限于它们的通常含义,专利权人也可能自己造词,将其权利要求词语定义为与通常意思完全不同的意思。在此情形下,如它与字典意思含义不一致应予排除。因此法院还须审查内部证据以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使用了一种独特或不寻常的用法,且该用法与通常用法不同。如可以认定专利权人是自己杜撰一种意思,并明确阐明它与字典中的意思不同,则假定权利要求使用的是通常字典意思的推定将不成立。另外如果发明人已用文字或其他明示方式排除或放弃了所用词义的范围,通常含义的推定也应被排除。
法院还认定,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果一开始就参考书面说明书和审查记录,而未先仔细辨别这些词本身的通常和惯用含义,则与有关反对将限制引入权利要求的判例规则相悖。例如一项发明披露时可能只以书面形式描述了一种典型形式或具体情形,从内部记录开始审查可能有这样的危险:这种披露方式可能被误解为权利要求的意思仅限于披露的那种。但权利要求不应局限一种情形,发明人也没必要列出所有具体情形,因为权利要求不是说明书。因此如果颠倒程序而首先参考内部证据可能导致将说明书对意思的限制不恰当地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可能误解了Markman案中确立的内部证据优先规则。Markman案确立的内部证据先于外部证据审查原则指的是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先依据内部证据如公开的记录、专利自身的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等)和审查记录(专利申请记录)进行解释,然后再考虑外部证据。上诉法院认为,内部证据优先规则不等于内部证据审查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最先步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首先参考诸如字典这样的材料来源,以决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全部含义。通过查阅相关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确定专业内人士赋予该词可能的意思,然后参照内部证据从那些可能的含义中筛选出与发明人使用该词意思最一致的一个或几个意思。这样,可以更精确地判定发明人本意所指的限制的全部范围,也能更有效地避免专利说明书中非发明人本意的限制被不适当地引入到权利要求中。因此,该案实际上确立了权利要求解释的新的程序规则:即应按字典等材料、内部证据、外部证据(专家证词等)的顺序进行权利要求解释。 (《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5期)


【注释】
Texas Digital Systems,Inc.v.Telegenix,Inc.,308 F.3d 1193(Fed.Cir.2002)
Teleflex,Inc.v.Ficosa N.Am.Corp.,299 F.3d 1313,1325,63 USPQ2d 1374,1380(Fed.Cir.2002)
CCS Fitness,Inc.v.Brunswick Corp.,288 F.3d 1359,1366,62 USPQ2d 1658,1662(Fed.Cir,2002);
Rexnord Corp.v.Laitram Corp.,274 F.3d 1336,1342,60 USPQ2d 1851,1854(Fed.Cir.2001)
Dow Chem.CO.v.Sumitomo Chem.Co., 257 F.3d 1364,1372-73,59 USPQ2d 1609,1614(Fed.Cir. 2000)
Markman v.Westview Instruments,Inc., 52 F.3d 967,980,34 USPQ2d 1321,1329-30(Fed.Cir. 1995)
黄贤福 张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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