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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发明专利公报著录项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09:17:55 人浏览

导读:

自1985年中国专利局正式受理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出版社便开始出版发行专利公报。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和审查速度的加快,专利公报的出版逐渐由月刊改为半月刊,1986年改为周刊。专利公报是查找中国专利文献、捡索中国最新专利信息和了解专利审查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书。

自1985年中国专利局正式受理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出版社便开始出版发行专利公报。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和审查速度的加快,专利公报的出版逐渐由月刊改为半月刊,1986年改为周刊。专利公报是查找中国专利文献、捡索中国最新专利信息和了解专利审查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书。如何充分利用这本工具书,为检索信息和申请专利提供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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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全球纵横交错的信息,原创信息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刊载的《发明专利公报》就是专利信息原创数据载体,它定期公开专利申请案件及公告专利授权案件,主要面向电子政务、专利审批、公众检索和国际数据交换提供信息数据。
  这些数据主要是通过专利公报的著录项目表现出来。著录项目反映了专利的基本信息,可以从中了解到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专利权的所有者、专利申请的年代并由此可知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期限等。
  另外,著录项目也是对专利进行检索的重要入口。例如,熟悉IPC分类表的检索者可通过分类对某一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利进行检索。通过申请日这一入口可以了解某一时间内的专利申请情况。通过检索专利权人可以了解到某一公司的技术发展动态。当然,将各个著录项目进行组合检索可以迅速而准确的定位所需要的信息。
因此,以下图的格式为例,向大家解读授权专利著录项目。
  
  
  专利公报实例
  
  1.国际专利分类
  即上图中的Int.Cl.(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是国际专利通用的分类表。《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已于1975年10月7日生效,为包括公开的专利申请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新型证书在内的发明专利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分类。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此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分类。
  国际专利分类表作为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国际分类的一种工具,不仅为各知识产权局和其他使用者建立一套用于专利文献的高效检索工具,而且,用此工具编排专利文献,使用者可以方便地从中获得技术和法律信息,同时又是有选择地进行信息传播、技术调研、工业产权统计的基础。
  分类表内容包括了与发明专利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共分为8个部A—H(略),一个完整的分类号由代表部、大类、小类和大组或小组的类号构成。
  例如:
   A 01 B 33/00 大组—第四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新的学科领域的出现,国际分类表要不断地改版,以适应新的学科领域的技术的需要。目前使用的是第八版IPC。
  
  2.授权公告号/公开号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并产生公开号(即出版号)。依据实审请求,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这时产生了授权公告号(即出版号)。授权公告号/公开号是由国别代码CN+七位阿拉伯数字(由于专利申请出版发行量的日益攀升,目前已上升为九位阿拉伯数字)+文献类型识别代码。其中,首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专利保护的类型: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文献识别代码字母A代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未授权),字母C代表发明专利(已授权),字母Y代表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字母D代表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
  
  3.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专利申请一经专利局受理,授予其申请号,即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给出的编号。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同时授予专利号,即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其专利号沿用其申请号。因此,我国专利文献的申请号与专利号号码相同,只不过专利号在阿拉伯数字(即申请号)前面多两个字母“ZL”(即“专利”中文拼音的首字母组合)。
  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申请号/专利号,由9位升至13位。前四位表示申请年代;第五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要求的专利保护类型: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8代表发明专利PCT申请,9代表实用新型PCT申请;接着后七位数字是专利申请的顺序编号;小数点后一位(即第十三位)是计算机检验码。如:
   2004 1 0005419. x
  
  
  
  申请日
  
  
  4.申请日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的重要性:①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②评判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有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日为评判的时间标准;③确定能否有优先权的时间标准。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在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④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申请的3年期限的起算日;⑤申请日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起算日,即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期满后,将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⑥申请日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5.授权公告日/公开日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会产生公开日和授权公告日,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会产生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专利局所指定的法定公布的日期,它不是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授权公告日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专利局所指定的法定公告的日期,以及发明专利申请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专利局所指定的法定公告的日期,它是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
  
  6.分案原申请(单一性)
  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一份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分案或部分删除,申请人可以在原发明创造修改的基础上另行提出一份专利申请,也就是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原申请的优先权,并且分案申请可以是原申请即分案申请的基础上的再次分案申请,而申请日仍为原申请日,即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分案原申请号为上一次分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提出分案申请有两项限制: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只能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②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7.优先权(在先申请)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在先申请日、受理该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在先申请号。
   例如:2002.2.19 US 60/357,893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享有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而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一件专利申请可以享有多条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8.国际申请/国际公布/进入国家阶段日期
  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简称PCT),成为PCT的缔约国,并且,中国专利局成为条约体系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申请:依照PCT要求,提出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作为PCT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下列三种人的国际申请:①中国国民;②中国居民;③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其他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包括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如“PCT/US2003/004757 2003.2.19”。国际申请日就是该申请在受理国的实际申请日。国际公布是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程序中国际局所公布的阶段,国际公布包括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所用的文字以及国际公布日,如“WO2003/071390 英 2003.8.28”。进入国家阶段日期是指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全部进入手续的日期,手续是在不同日期完成的,以最后完成进入手续之日为进入国际阶段的日期。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理的手续:①提交书面声明,包括写明国际申请号,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等;②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③提供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④提交国际申请的附图。
  
  9.专利权人/申请人
  申请人就是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专利申请经授予专利权后其申请人就是此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即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当是个人。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是多个,除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外,其他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共同申请人/共同专利权人的形式依次按顺序列出,即一件专利只有一个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从第二专利权人后的专利权人都作为共同专利权人依次顺序出现。
  
  10.专利权人地址/申请人地址
  为了方便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专利权人/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推广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献中都要求有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地址,填写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在内)最好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的专利,其申请人地址/专利权人地址可以只有国家和所在城市即可,如“美国纽约”。
  
  11.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称为发明人,而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称为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不得为单位或者集体,例如,“xx课题组”等。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依次列出,即发明人/设计人有其先后排序性。
  
  12.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可分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涉内专利代理机构,其中,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可以受理国际申请(即PCT申请)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专利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13.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
  发明创造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组合物”等词作为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名称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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