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发明专利 > 部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20年

部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20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00:52:1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公告,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此举旨在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当时法律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通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公告,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此举旨在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当时法律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通过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由15年延长至20年,已与国际接轨。此次公告,主要是针对199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明确其保护期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20年。

  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缴纳年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