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以律师伪造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导读:
2007年9月初,某律所与王某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某委托该律所的律师姚某为该案件的代理人,王某同意后需支付费用人民币4.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王某不得解除该协议,否则王某应支付全部费用。2007年10月16日,该律所收到王某写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申请》,王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07年10月22日,该律所向王某发出《律师事务所函》回复称: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同意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但是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在王某支付全部律师费用即4.5万元后,可以解除合同。
2007年11月5日,该律所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称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某一直未支付代理费用,故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用4.5万元;2.仲裁费用由王某承担。
仲裁庭认为,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某不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应向律所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用的内容系无效条款。原因在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系律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且此种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无需任何理由。因此,王某理应享有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而该《委托代理合同》的上述约定显然系对王某上述法定的单方解除权的限制。因该律所并未证明其在《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且律所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而遭受何等损失,故王某无需对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仲裁庭裁决驳回该律所的仲裁请求。
该律所向二中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为:《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申请》是经过伪造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申请》是王某写给姚律师的,不是写给律所的。2007年10月15日王某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交给姚律师时,该申请抬头“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姚某某律师”中的“所”和“姚”两字之间没有标点。现在该申请上“所”和“姚”两字之间的标点是姚律师私自后添加上的。而仲裁庭是以伪造的证据为根据作出本案裁决的,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日前受理了顺德一家具厂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5月1日实施后佛山首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据了解,20
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是由司法权和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是对仲裁决定机制形成制衡的必然要求。自我国仲裁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