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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编号应作统一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5:25:00 人浏览

导读:

执行文书编号,一般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案件序号四部分组成。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一个执行案件的多份文书之间存在编号重复、形式不统一的问题。在执行实践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执行文书。当一个

  执行文书编号,一般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案件序号四部分组成。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一个执行案件的多份文书之间存在编号重复、形式不统一的问题。

  在执行实践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执行文书。当一个执行案件采取多种强制措施时,就会出现多份执行文书。一个执行案件的多份文书,编号应如何规定,各法院之间操作不一,甚至在一个法院内部,不同的执行员制作也不相同。有的采取一个案件多份执行文书一个编号一用到底的方法;有的采取在执行案号后依次加-1、-2……的形式区分的方法。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范执行行为和不断提高执行文书的质量,有必要对执行文书编号的制作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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