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诉讼费执行费收取和返还的问题
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沈启鹏建议:法院对预交的诉讼费,无论胜诉败诉,都应当按比例返还。但有些法院从自身利益出发,一是在“实际执行费用”中任意扩大差旅、住宿等开支,二是执行不力、执行费当事人算白交。以上两种情况侵犯了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希望法院严格规范,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及时予以答复:一、目前,诉讼费用的缴纳是采取预交和结算的方法。如果预交人败诉,案件受理费则应由预交人负担;如果预交人胜诉,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负担后,责令败诉方当事人将自己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径付给胜诉方当事人。如果将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同时再去追讨败诉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则人民法院就处于双方当事人间,由于诉讼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中间环节,这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都不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修订诉讼收费办法时一并解决。二、人民法院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有明确规定的。您所反映的个别法院扩大差旅费、住宿费开支的问题,是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此类问题,我们将继续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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