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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3:35: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悬赏执行是反规避执行的有效手段,社会效果明显,发布悬赏执行时应该注意几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悬赏前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或隐藏行踪,法院在穷尽常规...

  核心内容:悬赏执行是反规避执行的有效手段,社会效果明显,发布悬赏执行时应该注意几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悬赏前提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或隐藏行踪,法院在穷尽常规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启动悬赏,乃不得已而采取的补救手段。此前提,在于防止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并过分依赖社会力量,使执行简单化,避免易于执行到位的案件启动悬赏执行而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二、自愿与法定并举原则

  1、自愿申请,当事人权衡利害得失后,以放弃部分财产权、承诺一定悬赏金的条件,自愿申请悬赏执行。

  2、法定原则,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以弥补当事人悬赏执行意识不足,减轻其费用负担。法院作出悬赏决定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私权处分权,应先征求其是否同意悬赏。

  目前一些法院在开展专项执行时,易忽视这一点,常采取“批发方式”通过媒体进行悬赏,事先却不征求当事人意见。

  三、建立严密的悬赏举报保密制度

  悬赏执行中,举报人最大顾虑是害怕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因此,给予举报人最大限度的人身安全保障,设立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势在必行。可建立电话举报、单线联系等保密制度。

  四、建立单位、个人举报综治考评奖励制度

  悬赏实践中,一般将因工作、职务便利而掌握被举报人财产、下落信息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排除在悬赏举报人之外。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社会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对因工作、职务便利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信息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如无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形,应提倡、鼓励其进行举报。他们有权获得奖励,但这种奖励可结合当地综治工作考评内容(支持法院执行)进行,个人则在晋级、评先、组织使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五、悬赏费用、悬赏金由被执行人负担原则

  实践中,悬赏金、悬赏费用一般多由申请人负担。这种情形不利于彰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拒不履行债务的司法正义。中国自古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文化传承,一些申请人承诺较大数额的悬赏金,是基于执行陷入困境迫不得已而做出的承诺,实属无奈。因此,多数情形下,法院应在悬赏公告中明确规定由被执行人负担悬赏金。个别自愿承诺悬赏金且对其影响不大的,可酌情负担。

  六、悬赏公告的媒体选择应有限制

  法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通过何种媒体发布,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和限制。有选择新闻媒体的,有选择网站、公共电子屏的,有选择街头、小区发布的。发布悬赏公告,应以正视听,传递法院的严正声音,应以权威、合法的媒体为主,应尽量避免非主流媒体,以免产生偏差。

  七、代位悬赏

  若甲对申请悬赏执行乙态度消极,而作为甲的法定债权人丙依判断认为应对乙进行悬赏执行时,丙有权代位甲申请悬赏执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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