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如何使用的通知
导读:
关于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的通知
罗工商[2003]29号
各科室、所、队: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有关强制措施,切实做好我县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规定,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规范新文书前,我局决定先行使用《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就执行中强调以下几点:
1.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据。
2.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经县局领导批准,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在局领导签署批准后,才能实施。
3.具体行文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拟稿,办案机构负责人核稿,法制科会稿,局领导签发。
4.执行中应严格履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同时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仍用原财物清单,如查封经营场所,也应写进清单中),送达当事人。
5.决定书由县局统一编号,统一填写“罗工商查扣字[ ]第
号”。
在执行中如遇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局法制科反馈。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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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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