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法院能拒绝执行吗
导读:
焦作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有个案件申请焦作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信阳市息县,焦作某区人民法院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委托息县人民法院执行。但我去息县人民法院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息县法院却说焦作某区法院委托执行方式不对,应先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到他们院执行。息县法院说自己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不予执行,还提到执行费用问题,要再次收取执行费。请问,息县法院的做法对吗?
答: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结合法院的相关工作程序,接受申请的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不需要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转交(在指定管辖或指定执行中才需要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因此焦作某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是正确的,息县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函后应无条件执行,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力;如果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本辖区,应立即回函说明,由委托法院另行委托。对于案件执行费问题,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用后,应转交给被委托的人民法院。被委托的人民法院不能再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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