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方面解决执行难
导读:
多年来,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进行了很多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离根治执行难还有一定的差距,彻底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在四个方面苦练内功。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但是解决执行难,不仅仅在于有坚定的信念,更需要行动上的兑现,因此,彻底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在四个方面苦练内功。
第一,要使执行信息化兑现为执行便捷化。执行信息化在我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完成,但是,应当看到执行信息化不能满足于一城、一地的信息化,而应立足全国,实现执行信息化在全国范围内的联通。同时,执行信息化不能满足于宣传口号,而应转化为工作优势。虽然很多地方实现执行信息化,但如果不能在全国法院之间实现协同配合,法院跨地区、跨省执行得不到当地金融机构、房产部门等的支持配合,法院在执行时查询、冻结都要亲自上门,这样的执行信息化有何效果?因此,在强化法院之间及配合法院执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要强化相互信任和电子化协同办公,以免全国的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将执行信息化的优势转化为执行效能的提高,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应当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要强化执行机制改革。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对执行人员的重新定位和机构设置将对执行工作带来影响。在强化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建设,切实解决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的问题。在调动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将审判与执行来回循环,达到破坏执行效果的目的。由于立案登记制后诉讼案件增加,执行案件增加更多,在强化执行案件分权集约执行的同时,还应强化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使执行案件能够进入快速通道,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细执、难案巧执、疑案群执,切实按照执行规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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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按照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严格实施破产法,为执行工作“去库存”扫除障碍。多年来,我国很多案件难以执行或执行不能结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破产法没有严格得到落实和执行。破产法是企业和个人退出市场主体的重要法规,只有让丧失市场主体资格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才能去库存,消化产能,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化解了执行风险。只有让“僵尸企业”及资不抵债的个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使案件执行真正依法办事。因此,严格按照破产法实施,强化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成为破解执行难、理顺执行秩序的关键。
第四,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法治来促进依法执行。我国很多地方将拒不执行行为纳入公民诚信档案,如对进入执行黑名单人员限制消费、限制出行,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应当依法对逃避执行的人员从求学、入职、交通出行、生活就医、购物、旅游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限制,从而使逃避执行的人员彻底失去在社会上的生存空间和立足之地,而必须执行法院裁判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被执行人放弃幻想,认清现实,选择走与法院合作解决问题的道路。当然在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要强化对弱势群体及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救助功能,发挥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的作用,严格甄别,确保专款专用,实现依法执行与依法救助的有机结合。
(原标题:强化四策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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