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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须重点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4:17: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能够突破我们在对于市场上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是否在进行证券法修改的是否需要更加注重关于对他们的保护呢?而这样的保护又是需要哪些具体的要求与及内容需求呢?在相应的规则下,哪些是我们的...

  核心内容:为了能够突破我们在对于市场上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是否在进行证券法修改的是否需要更加注重关于对他们的保护呢?而这样的保护又是需要哪些具体的要求与及内容需求呢?在相应的规则下,哪些是我们的制度可以变动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详细探讨。

  证监会主席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有新的突破。他认为,首先要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将一些实践中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规范。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表示,保护投资者的最好做法是确立集团诉讼制度,修订民事诉讼法。

  在目前情况下,肖钢说,比较可行的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应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券法中明确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出,应成立证券投资者协会,由其代为提起公益诉讼。也有专家认为,如今一行三会均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他们可以代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

  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今天也被许多法学专家提起。证监会主席说,和解金赔偿制度就是行政和解制度。在中国建立和解制度没有法律障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就是可以试点的。现在对实施和解制度也有争议,主要是担心道德风险,也就是说花钱买平安。因此,要严格和解的范围,制定一系列有关和解实施的细则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道德风险。

  证监会主席提出要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他说,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是对其最直接也最有效的经济惩罚方法。

  希望借鉴香港市场的做法,在证券法中明确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责和权力,对于类似欺诈发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直接责令违法主体购回所发行或所销售的证券产品,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回吐”给投资者。

  应当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发行人、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作了承诺的,但是违约了,应当强制他履行承诺。

  此外,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借鉴国外专业调解做法,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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