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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1:02: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基金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坚定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

  基金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坚定不移地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努力做到“放得更开,管得更好”,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为进一步放松产品准入,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发展,基金监管部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全面推进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同时,基金部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作为产品审核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并将于近期上线运行基金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

  该负责人表示,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产品审核通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

  (二)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审核的常规产品包括普通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常规QDII产品及单市场ETF。对于分级基金、理财基金、跨市场(境)ETF以及其他有特殊安排的基金产品,考虑到产品尚不成熟或运作机制复杂,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三)实行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作为改革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发布适用于各类常规产品(股票、混合、债券、指数、货币)的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同时,推出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核系统,通过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

  (四)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金行业创新和发展的责任主体首先在于机构自身。基金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申请材料,加强对申请文件的内部审查。托管银行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能够充分履行职责,例如投资运作的可操作性、投资风格的可监督性等。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做出全面核查,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上述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募集申请材料存在违规条文、重大差错或者产品运行出现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的退出机制。随着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规模较小的“迷你基金”。监管部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管理成本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自动终止清盘或合并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在公募基金领域,中国证监会将不断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募基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无论机构准入还是产品创新,都将尽量降低门槛、弱化审批,更多地关注对程序和行为的检查,更加注重风控合规,从以审批带动监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检查带动监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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