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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募集新规有什么主要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6:47:30 人浏览

导读:

号称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即将于7月15日实施,那么私募募集新规有什么主要内容呢?其中对募集机构的责任、募集流程等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一)募集机构的责任...

  号称史上最严的私募募集新规即将于7月15日实施,那么私募募集新规有什么主要内容呢?其中对募集机构的责任、募集流程等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募集机构的责任

  本条分两款分别从肯定性和禁止性两个方面原则性规定募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遇有特殊情形本办法做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中基协完全可以依照此条给予募集机构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二)管理人责任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新增“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全面覆盖了我国目前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同时该条明确了委托募集最终的责任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责任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

  (三)基金销售协议

  办法中的基金销售协议,更应该是“委托销售协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严格说属于内部约定,但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如果事后因此而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选择起诉。

  (四)禁止违规拆分转让

  1、私募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令禁止;同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加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这一规定远比征求意见稿中“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要求更为苛刻。如何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条件,实践中一是在基金合同中就转让条件部分用黑体强调,二是将私募基金转让条件,单独让投资者抄写一份并签名。

  2、告诫投资者只能为个人买基金,且不能购买拆分后的基金,否则只能后果自负。

  (五)募集机构的义务

  1、保密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2、资料保存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六)私募需提供资产证明

  除了产品合同,募集新规已经在私募发行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影响。3个月来,不少私募已经开始依据新规操作,不过还有一些难点有待解决。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

  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

  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

  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

  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

  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

  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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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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